执行依据不明怎么办?最高法裁定一锤定音
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?问题可能出在判决书写得太模糊。最高法明确:执行依据必须“明确、具体、可执行”。若判决只写“支付合理补偿”或“恢复原状”而无标准,法院可驳回执行申请。当事人可通过补正、再审或另诉三条路径维权,避免权利“纸上落空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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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?问题可能出在判决书写得太模糊。最高法明确:执行依据必须“明确、具体、可执行”。若判决只写“支付合理补偿”或“恢复原状”而无标准,法院可驳回执行申请。当事人可通过补正、再审或另诉三条路径维权,避免权利“纸上落空”。
审查受理案卷是民事执行权运行流程的一项前置环节,亦是后续执行措施赖以维系和顺利开展的基础性准备事项,理应受到正当程序的善待。囿于传统认知和有限成本之限制,执行阅卷在诉讼活动研究中沦为极易被忽视的隐形程序,内在程序价值遭受掩盖和弱化,其固有功能尚未得到应有的发挥。本文试从审核执行立案材料的实务操作入手,以突出和强化执行阅卷程序合理构建的现实意义,引领强制执行工作回归规范、公正、理性之路。
某A的债权为普通债权,依法应按照其债权占案涉九个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。某A主张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由其优先足额受偿,与法律规定不符,本院不予采纳。
虽然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真实意思表示,但该协议是否履行,如何履行等完全取决于各方当事人,其与生效的法律文书具有本质的区别。法律文书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应遵循法定原则,只有法律、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,该法律文书才具强制执行力。就本案而言,无论是2014年3月11日申诉人某A与被执行人某B、执行担保人新胜煤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(以下简称第一次执行和解协议),还是2015年11月16日,申诉人某A、被执行人···